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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不应成为企业的紧箍咒 |
发布者:战略发展部 发布时间:2011/9/14 阅读:3846次 |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耿军波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本意是为医疗机构提供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为老百姓提供放心的治疗药品。目前虽然也针对药品招标颁布了规定得很详细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但实际上,各省份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偏差,从而造成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首先,对作为投标人的药品生产企业未做到公平对待。例如, S省的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提出年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的生产企业不得参与本次招标。试问,这样的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将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的生产企业与信誉差、不合法的企业简单地划上等号?须知,给予每一个生产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才能体现药品集中采购规范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指导总则。 其次,采购目录的制定缺乏公平合理性。集中采购规范明确规定目录由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但近期一些正在招标的省份制定的采购目录与此规范完全相悖。S省的采购目录由部分医疗机构上报,不在采购目录的产品不允许企业增补;H省的采购目录较为宽松,但提出除了医保产品外没有中标记录的产品不允许投标,只允许备案采购,理由是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明确给出这类产品的限价。这和火车上插座不通电是为了避免火灾一样的可笑。更有甚者,一些省份提出采购目录仅采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产品,其他不在医保的产品没有投标的机会。 部分省份的领导靠拍脑袋来制定招标规则,公然违背六部委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我认为,中国境内生产的合格药品均应全部参与到集中招标采购中去,为临床大夫提供更多选择药品的机会,而不能人为地划分和挑选。市场的问题还要由市场来解决,政府部门可以引导但不应强行干预。 再而,部分省份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办法未能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科学开展药品评价的原则。药品首要的属性是治疗作用,没有疗效的产品或不合格的产品是不应该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来的。以往的质量评分标准主要依靠企业生产规模、品牌知名度、市场信誉、临床疗效、市场占有率等来评价投标产品,分值高的被认定为质量好。这是否合理?是否企业规模大即说明所有产品质量都过硬,而小规模企业的产品质量就不可靠?街头耍把戏的,身体再强壮也和他所兜售的狗皮膏药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认为,药品质量评分应以产品质量为主,关注厂房的大小和企业规模的多寡并没有实际意义。质量源于设计和检验,因此,质量评分应从每个细节入手。对投标企业的评价应该根据每批原料的来源、以往的抽检记录(可以通过监管部门联网,不由企业自己提供)、单产品上年度销售额、单产品年产量、临床疗效评价等项目才会更显客观。 如今各地中标产品唯低价是取现象严重。各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把压低中标价格作为第一要务,更是把降低药品中标价格作为政绩进行标榜,美名其曰是为了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试问,看病贵和药品价格有必然的联系吗?药品零售价格经过近30轮的持续降价,利润空间所剩无几,而且近年医疗机构的用药比例也在逐年下降。但为什么药品价格下来了,患者仍然感到看病贵?回归本真,应该让各省的药品招标集中采购平台真正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一视同仁,信息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招投标主体的意见,才能为医疗体制改革作出真正的贡献。 回归本真,应该让各省的药品招标集中采购平台真正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一视同仁,信息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招投标主体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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